欢迎访问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官方网站
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 > 要闻报道 > 要闻报道 > > 详情

三部门联合发文: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

来源:自然资源部 日期:2024-05-31 09:11:06
       近日,自然资源部办公厅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《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 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从七大方面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。
       《通知》要求,一是落实原林权证不变不换要求。要坚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,权利不变动,不得强制要求换证。以原林权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,除存在权利交叉重叠等问题或法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,应当办理,自然资源部门和抵押权人不得强制要求先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,但抵押双方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除外;林权抵押存续期间,抵押双方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,无需解除原抵押登记。
       二是规范林权登记受理和审核。以原林权证办理林权登记时,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,不得以原林权登记精度不高等原因不予受理。受理后,要按程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,不得采取在原林权证上简单标注,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方式办理登记。
       三是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。林草部门要加强林地承包合同管理,对于林地承包合同权属清晰、面积准确的,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合同办理承包经营权登记。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经营权的,农户仍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,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承包户的林权证。
       四是完善林地经营权登记。对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,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;对其他方式承包的,由承包方申请;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,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。各地要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中增加“林地经营权”权利类型等字段,可单独设置经营权图层。
       五是创新开展林权地籍调查。集体林权首次登记和原林权登记成果不完善确需开展地籍调查的,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按照政府明确的分工,联合开展地籍调查,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查费用。要发挥村组作用,以内业为主、外业为辅开展调查指界。
       六是优化林权登记办理流程。登记申请受理后,涉及合同信息核验等事项的,由林草部门配合并联办理。支持将登记窗口向乡镇、村组、银行等金融机构延伸,积极推进“林权登记+金融”等服务。
       七是协同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。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和协同化解工作机制。有条件的地方,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,可探索以村为单位,结合发包、延包工作,开展整村地籍调查,集中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。(记者 黄俊飞)
 

本网站从行业工作角度出发,所载信息部分来自相关媒体,版权属原作者所有,如有不妥,请告知,我们将及时处理。

协会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国际港1506 | 邮编:100081 | 传真:(010)66562319 | 京ICP备06025283号-1